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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教人員之補(休)假自112年1月1日起,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之規定(教育人員比照實施),於取得補(休)假之次日起,至多二年期限。故同仁於取得補(休)假後,務請妥為規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管理員

張貼日期: 2024-12-31 08:39:15 點閱: 539 (113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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