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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確實遵守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管理員

張貼日期: 2024-12-31 13:02:02 點閱: 572 (115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理。

二、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: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,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,始可進入大陸地區。違反者,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。